鄂武商提前解除武广租赁合同 港方拒出席董事会议
昨日公告显示,鄂武商已于13日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1月14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而武汉广场已在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合资公司经营期满后清算、租赁合同处置及员工劳动合同处置相关议案,但仅有鄂武商派出的4名董事投了赞成票,国际管理公司3名董事均未参加。
在公告的最后,鄂武商表示根据武汉广场合资合同的约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中至少应包括甲、乙方董事各一名在内。本月29日鄂武商与港资的合资合同就要到期,鄂武商在此时宣布解除租赁合同,其决心可见一斑。但没有港方参加的董事会决议能不能算数,昨日记者多次致电鄂武商相关人士,但均无人接听。而国际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庄胜百货也未公告回应。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游峰律师分析,按照相关规定,合同有一方主体发生变化,相应的合同也应发生变化,因此终止合同是符合商业规范的。不过,此次鄂武商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具体规定。
事实上,武汉广场经营权之争的关键就在于两份合同。1993年12月29日,鄂武商集团与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了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年限20年。而在1995年鄂武商与武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鄂武商将建筑面积7.42万平方米的武汉广场出租给武广公司,租赁期限同样为20年。
两份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合同,引发了之后诸多事端,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在鄂武商提出武汉广场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后,合资方随即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合资期限至少应延长至租赁期截止日。对此,游峰指出,双方在两份合同的签署上“有疏忽”,租赁合同本应与合资合同相适应的年限。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鄂武商是否存在违约,而需支付合资方部分违约金?游峰认为鄂武商“并不属于违约一方”,因而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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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记者肖年红)鄂武商与香港国际管理公司就武汉广场存续之争矛盾公开化。昨晚鄂武商(000501)公告,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1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将于2013年12月29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到期日是2016年9月28日。
公告披露,鄂武商2013年12月13日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广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 年元月14日签署《租赁合同》。
通知书称,鉴于武汉广场合营期限将于2013年12月29日届满,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于2013 年10 月24日、2013 年11月1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予解散,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无照经营应予取缔,且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规定,为维护合资公司及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公司向武汉广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鄂武商强调,武汉广场于2013 年12月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
事实上,这也是鄂武商第二次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007年1月31日,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1995年1月14日所签《租赁合同》。
据悉,2013 年11月12日武汉广场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通知,定于2013 年12月14 日上午召开武汉广场董事会,武汉广场董事会由7 名人员组成,鄂武商派出的4 名董事陈军、曹廷儒、田羽霞、徐康元出席了会议,国际管理派出的3名董事刘忠生、周建和、向献红未按章程要求的相关程序规定,无故未出席武汉广场董事会。根据武汉广场合资合同约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中至少应包括甲、乙方董事各1名在内。
观察人士认为,香港国际管理公司方面派出的3名股东,拒绝出席武汉广场董事会议,意味着双方矛盾公开化。
此前,为应对鄂武商A收回武汉广场经营权,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国际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他们认为,武汉广场经营场地系向鄂武商A租赁,租赁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故请求裁决确认合资公司的期限应延长至不早于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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