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

时间:2009-12-16 10:25来源: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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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整合政府职能,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力度,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主动争取县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建立了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了监管合力,确保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落到实处。

  《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工商、公安、经济、法院、国土资源、安监、水利、粮食、卫生、消防、劳动保障、民政、建设、商务、交通、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农业、烟草专卖、电力、通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政府。

  (二)信息通报制度

  属前置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1、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4、以上查处取缔工作,部门缺乏手段的应该及时通报具有职能的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擅自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统计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情况,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在为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时,应当审查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关证照。在收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达的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县工商局应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申请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申请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查处妨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商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范围内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照经营企业和工商户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按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行政许可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及时整改或造成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信息。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收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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