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INDIVIDUAL LABOURER AND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 HBILP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教育、引导全省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45号,邮编43007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觉悟;
(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优质服务活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
(三)对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作出成绩的会员进行评先表彰;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要求;
(五)做好生产经营指导,为会员提供法律、融资、信息、对外交往等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和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六)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的职业技能水平;
(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八)协助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
(九)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会员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服务;
(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为会员出据因商务及私人出国(境)审查证明;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及与港、澳、台地区有关工商社团的联络工作,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协会组织网络,抓好自身建设。
(十三)协助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
1、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个私协会;
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3、与本协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4、其他拥护本协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2、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
3、本协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4、其他拥护本协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接受本协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本协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监督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本协会会议上,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
(五)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享受本协会法律、政策、经营指导等各项服务和有关福利待遇以及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致力于实现本协会的宗旨和任务;
(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恪守职业道德,优质服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热心公益,扶贫济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修改和制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七)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延期召开,但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聘请名
誉会长、顾问;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副会长等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任职年龄最高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责是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
(二) 会费;
(三) 社会和政府的资助、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