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没有成立,能否主张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

时间:2013-10-14 15:06来源:湖北省个体私营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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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咨询:我出资130万元投资上海“鲜霖餐饮公司”滨江分店,没想到5年过去了,鲜霖公司没有对滨江店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问题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也没有向工商局变更登记。我没有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没有享受分红。我能否要求鲜霖公司返还13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解答:鲜霖餐饮公司应向王先生返还13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因为:鲜霖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并未通过同意王先生投资滨江店的决议,鲜霖公司在接受王先生的投资款后,也没有对滨江店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事实上王先生也没有享受股东权利,王先生的股东身份是不能成立的,其对滨江店的投资也不成立,投资不成立,应当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同时,由于滨江店系鲜霖餐饮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鲜霖餐饮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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