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钱包被盗 饭店被判无责

时间:2013-08-24 02:12来源:湖北省个体私营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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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在某烤鸭店就餐时,将外套挂在椅背上。不料,在外套兜里的现金、银行卡、证件等被盗窃,银行卡也于当天被取走8万余元。黄先生认为饭店没有给其外套套上椅套,并疏于安全管理,造成了其财物丢失,故将该饭店所属的餐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称,2010年12月20日19时左右,原告到被告下属的某饭店吃饭。进入饭店后原告将脱去的上衣挂在自己所坐椅子背上,后被告的服务员未依常规将原告挂在椅背上的衣服罩住,也未向原告说明,最后结帐时原告发现上衣中钱包被盗,钱包内有现金2500元和银行卡及证件。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银行电话进行挂失处理。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查明,窃贼窃得原告钱包后直接到各种场合刷卡消费造成原告银行账户损失8.8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虽然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却拒不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饭店是公共场所,被告无法分辨并制止小偷进入,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及顾客人身安全而不提供防盗设施;椅罩的作用是防水防油防污,并不具有防盗功能,餐饮行业对是否要用椅罩并无强行规定,饭店有时存在椅罩拿去洗涤而全店都无椅罩的情况;事发后警察到场,警察和我方人员均提示原告及时将银行卡挂失,但原告当时不以为然,且原告所述挂失花费好几个小时也不符合常理,原告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店内确有监控摄像头,但监控人员无法辨认是客人拿自己东西还是小偷偷东西。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对于原告钱包中2500元现金损失其同意给原告1250元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原告黄先生在被告公司开办的饭店内就餐时钱包被盗,造成现金、银行账户损失。首先,本案侵权人是犯罪嫌疑人而非饭店,要求饭店准确分辨犯罪嫌疑人并为顾客提供防盗服务亦超出其能力范围,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其次,椅罩虽能在客观上起到一定防盗作用,但其设计用途并非防盗,亦未有相关规定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须提供椅罩;最后,原告将密码与银行卡一同放置且在发现被盗后未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卡,其对被窃损失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本判决已生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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