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搜索信息属于发布广告吗?

时间:2013-08-24 02:04来源:湖北省个体私营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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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消费者魏某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询到关于录音笔信息的链接,点击链接进入A公司网站,花358元在线购买了一支录音笔。3天后,魏某收到了录音笔,却发现根本无法使用,多次联系A公司退货未果。魏某认为,自己是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相关信息并链接到A公司网站的,既然A公司不负责,就应当由提供搜索服务的B公司承担责任,遂向甲工商局举报B公司违法。

  甲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核查,认为B公司不存在违法情形,不予立案。魏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魏某认为,自己是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相关信息并链接到A公司网站的,无法联系A公司退货是因为B公司审查不严。B公司则表示,搜索引擎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而不是广告,消费者无法直接从搜索结果中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需要点击进入商品或服务提供方的网页进一步了解信息。B公司称,不仅审查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明,还要求其签订了相关承诺书,对其进行了权利警示和义务告知。此外,发现A公司网站搜索引擎内容存在问题后,B公司及时进行了处理。

  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甲工商局的答复,认为B公司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和告知义务,不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分析:

  甲工商局经调查认为,在这个消费者网购受骗案例中,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B公司向公众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对链接进入的公司所售卖的商品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保证质量,搜索链接内容本身的合法性应当由链接网页的所有者负责。此外,B公司在A公司使用推广链接之前,已经审查备案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要求A公司签订合法推广承诺协议,B公司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综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违法情形,对消费者魏某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复议机关认为,B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本质上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仅仅提供搜索结果链接,搜索结果中的信息标题、第三方网站的描述内容及其网址,都由已经存在的第三方网站自行设定,B公司没有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登载、编辑、显示的信息内容或其表现形式。网民想要了解具体商品或服务信息,需要进入第三方网站浏览,第三方网站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由网站所有者自行控制和发布。由此可见,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发布广告,不存在违法情形。□白正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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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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